公告日期:2018-05-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实施办法
(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和分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
则。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证券业管理的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 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人”);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合并计算,以下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
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包括直接或者
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 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
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与本行同受某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不属于本项所指的关联方,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 本行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
间接、共同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该等人士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
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银行、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实施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因与本行或者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个月内,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
本行发生的本实施办法第九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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