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5月)
宁波银行资讯
2018-05-25 2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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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



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五条 本行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 本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



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九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



行股权。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



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银行



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股东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



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



必要时向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银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十七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防止风险在股东、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银行和其他关联机



构之间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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