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
宁波银行资讯
2017-12-12 18: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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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NINGBO CO., LTD.



(股票代码:002142)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二○一七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说明,任何与之相悖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已经于2017年12月12



号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银监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将以相关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证券类型: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三、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1亿股,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



要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宁波银监局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



五、发行对象: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七、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分配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在基准利率调整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九、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赎回权应遵循《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



十、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强制转股安排



(一)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由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5.125%以上;(二)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普通股。



当公司发生上述强制转股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十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及表决权恢复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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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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