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8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东华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5月2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内蒙古高院就该诉讼一审判决如下: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36962.813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6个月为止;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3017334.5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263619.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275371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祥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2014年,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承担了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签订相应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该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截至2016年8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267150.43万元,实际支付累计211119.74万元,尚有56030.69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2017年5月本公司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并驳回东华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与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被诉人,即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就伊犁新天项目带式污泥浓缩洗衣机货款支付事宜,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涉案金额33.43万元。本案已由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未开庭。同时,本公司已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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