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9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
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含独立董事 2 名)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情形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确保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并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 议的议案和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
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同时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作为董事会议案;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五)在董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董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六)送达的时间不得迟于会议通知送达的时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
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提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
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董事会发出通知时应按规定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相关背景资料以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等。
第十四条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后 ,无正当理 由,董事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董事 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章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非董事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会列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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