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纳达: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纳达资讯
2019-03-25 1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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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6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19-11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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