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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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1-325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天津普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津普林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津普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天津普林现持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600552474E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53 号;法定代表人为庞东;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印刷
电路板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委托加工;上述产品及其同类商品和技术
的研发、设计、咨询及服务;代收代付水费、电费、蒸气费、燃气费;机械
设备销售及维修;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普林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天津普林”,证券代码为“002134”。
3、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16日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4]0011001515号《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普林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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