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4日。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14:30开始,现场会议
地点为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
15:00-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8年5月18日14: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南省巩义市康店
镇焦湾村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8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7,477,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4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68,5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01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6,346,3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542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组织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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