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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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0: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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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12 年 8 月 1 日制订,2014 年 3 月 3 日第一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8 日第二
次修订,2024 年 4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围绕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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