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邮编:518048
21-26/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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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查《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深
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文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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