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3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调整出资额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基于合伙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减资金额已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次调整合伙企业出资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曾凡跃
代冰洁
2023年12月2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