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2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能源”)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沃尔新能源的发展需求和整体利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乐庭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庭智联”)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乐庭智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事项
本次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是基于产业投资基金实际运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次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曾凡跃
代冰洁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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