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股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6年4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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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股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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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26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16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一六年四月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设计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2条所列的重大信息;
(四)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五)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六)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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