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TCL中环资讯
2024-04-26 00: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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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二○二四年四月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举的缺乏独立性的相关人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六)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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