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9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认为:
(一)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3308.505万元(注:前述公司对子公司霍林河露天煤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提供的信用证担保,保证金额为500万美元*按照2018年6月30日的汇率6.617=3308.505万元人民币)。
(二)报告期内,除2018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露天煤业为香港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和期限的议案》之外(详见《关于调整露天煤业为香港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和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号),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没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