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南极电商资讯
2020-01-01 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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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34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南极电商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是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本《专项核查意见》只作引用但不发表专业意见。本所在本《专 项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或认可。

3.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南极电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

4.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 南极电商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等;公司在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 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南极电商已审慎阅读本《专项核查意见》,确认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或结论。

7.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南极电商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就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南极电商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正文

1. 请结合你公司及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等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是否违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如存在,请说明解决措施,请律师就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公司及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等情


1.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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