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年8月)
南极电商资讯
2019-08-21 18: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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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2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八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经其授权。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 50%;单项担保不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 20%。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及各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的加总。

第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融相当。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该类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提供担保,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担保的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第三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四条 担保的条件:

1、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2、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2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3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适用);
2.4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2.5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6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2.7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五条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材料:

1、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一项内容:

1.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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