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4-02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执行解释 16 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2022 年1 月 1 日因适用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的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 注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6,997.34
盈余公积 21,380.76
未分配利润 195,616.58
2022 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105,789.04
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变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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