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2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0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交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18)皖01民初607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日,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典当借款5000万元,月综合费用当金为1.5%,典当期限180日,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同时,原告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存货3,346,080件圆柱滚子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质物交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监管;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为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当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当金5000万元、综合费5万元(暂至2018年4月30日,此后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1.5%比率计至当金付清日止)、违约金155万元(暂至2018年4月30日,此后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当金付清日止)、实现债的费用25.1万元(其中保全担保费5.1万元、律师费20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位被告共同负担。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就案号(2018)皖01民初607号的典当合同纠纷案到其第十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经初步自查,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与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进行典当借款的相关事项。
2、截至昨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3、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典当合同》中约定的5000万元典当借款。公司将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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