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汇洲智能资讯
2024-05-10 1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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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45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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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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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45 号

致: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洲智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
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 4月 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年 4月 25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合聚力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2024年 4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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