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行效
率,有效控制公司的投资及财务决算风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规范化运 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裁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
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大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1、非关联交易事项:
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质押、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但交易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但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事项;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事项;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关联交易事项:
(1)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
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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