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伍志旭、王晓东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8年3
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和2018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19日下午14:30在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149,459,95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6.21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9,423,352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6.20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36,6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6,6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3%,其资格
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财
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2017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含超额部分追认)
以及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共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王晓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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