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8
股票简称:罗平锌电 股票代码:002114 公告编号:2018-0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1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15:00至2018年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9,438,82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6.2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9,426,1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和刘婷两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选举朱锦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438,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晓东、刘婷
3、结论性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该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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