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5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3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暨诉
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就原告陈*明、陈*发、曾*伟诉被告
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9 时 30 分
到庭参加诉讼,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
司的案件,昆明市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首次立案后,依法对该三起案件
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就陈*明、曾*伟、陈*发
三起案件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立案后,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裁定。该三起案件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
求后,案涉原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最高
院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9 月 1 日作出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行审理的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89 号、2022-038 号、2022-052
号、2022-085 号、2023-075 号、2024-003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昆明市中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情况
案号 (2024)云 01 民初 318 号
审查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进展 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陈*明
诉讼当事人
被告:罗平锌电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 31577567 元。
其中:投资差额损失 31375200.44 元,佣金及印花税 31375.20 元,
资金利息 170991.36 元。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40000 元。
以上第一、二项合计 31617567 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
费。
原告陈*明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新华基金”)签订《新华基金-罗平锌电定增 1 号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财产的投
资范围是被告罗平锌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华基金接受原告投资
指令,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与罗平锌电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
罗平锌电于 2017 年非公发行的 A 股股票 10173541 股,每股价格为
人民币 16.71 元,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 169999870.11 元。
2018 年 6 月 21 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发布文章《曲靖市委
市政府官僚主义 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触目惊心》揭露罗平锌电废渣
事实及理由 违规堆存的违法行为。2018 年 9 月 12 日,因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
披露 10 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以及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
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
管局作出〔2018〕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罗平锌电进行
了行政处罚。罗平锌电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
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罗平锌电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 2016 年 8 月 30
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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