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天润资讯
2020-12-04 1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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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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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修蛟律师、陆龙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

1、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0年11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湖
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兴长石化大厦 6 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4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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