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变科技资讯
2024-04-19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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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见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认。

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见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秘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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