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次修订稿)
(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和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工作,并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拟订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组织拟订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汇总、准备并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涉及股权激励事项的,提交相关激励对象的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任职情况、工作业绩、持有公司股份情况等;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
(四)经审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以及薪酬方案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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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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