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7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20-02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 0101 民初 25235 号
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签发的(2019)沪 0101 民初 25235 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约定投资额及业绩比较基准,向原告等投资人收取款项,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被告冠福股份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 在指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偿还原告本金 500,000.00 元;
2、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 32,777.00 元(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起算,以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8.00%/年计
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判令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文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
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
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 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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