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浦东新区法院就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泰投资公司”)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上海五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同孚实业因资金短缺向晋泰投资公司进行借款,双方分别于2017年11月1
20180418),合计借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和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向晋泰投资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由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同孚实业仅归还原告本金3,000,000.00元,利息660,333.00元,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晋泰投资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4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2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第一笔: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以本金8,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第二笔:自2018年4月18日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以本金8,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3、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8,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4、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樁、上海五天对第1至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泰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00元;
2、被告同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