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5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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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8H1157
致: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毅琳、吴婧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海翔药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翔药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翔药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8月30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翔药业公告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取消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暂缓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海虹路71号台州前进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9月13日15:00至2018年9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海翔药业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代表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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