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翔药业资讯
2018-04-25 2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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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6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8H0450



致: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毅琳、吴婧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海翔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翔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翔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4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翔药业公告的《浙江海翔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调整对外担保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2:00;召开地点



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虹大道71号,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月 25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



月24日15:00至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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