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运营质量和效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 议决议同意,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产的分配; 计凭证的;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司收购其股份; 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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