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环宇律师、杨文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了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14:30在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立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906,2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3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92,135,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736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208,041,4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112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13,1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8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