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详细内容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4〕3号)、(〔2024〕5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彭江玲、刘洪、江军、张清华、吕文瀚、丁永众: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字(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2022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2021、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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