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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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 46 号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 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 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 号)、《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 号)、《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 号)、《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显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
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 2022 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元,
占 2022 年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21.61% ,2023 年 累 计 发 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
2020 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入的
1.07%, 虚 增 成 本 896,982,946.64 元 ; 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占 2021 年营业收入的 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 元;2022 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
占 2022 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 4,248,474,643 .06 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 2020 年至 2022 年定期报告以及 2023 年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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