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4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 2022 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内容如下:
杨江红: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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