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9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9-10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星期五)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15:00至2019年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9号国泰大厦30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子燕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与会董事一致推举公司董事陈晓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729,519,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23,502,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17,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3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人,代表股份13,661,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7,644,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17,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3831%。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提案的表决结果: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493,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35,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8%;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493,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35,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8%;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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