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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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万丰奥威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万丰奥威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万丰奥威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万丰奥威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丰奥威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必备法律文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万丰奥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万丰奥威、公司 指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指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草案)》 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万丰奥威本次拟实施的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正文
一、万丰奥威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万丰奥威系于 2001 年 9 月 14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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