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及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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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若出
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权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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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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