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大港股份资讯
2023-08-28 16: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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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及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fo.com.cn)正式披露。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关于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 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2),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保密提示函》及回执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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