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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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16: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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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 2023年半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3、报告期内,本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3,750万元。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0%,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元。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4、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义务。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资金及财务状况实时监控,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因而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

岳修峰 牛丹 解清杰 周洪兵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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