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指标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年度业绩的要求,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未达到解锁条件,第二期失效。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仇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上述已不符合解锁及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回购条款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邬筠春 朱方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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