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信”),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联国信及其签字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及公司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评估方法适应。评估值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可优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债务性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它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事项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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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台 盛扬 乔贇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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