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4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5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23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为促进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盘活账面资产,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及时回收流动资金,合肥国轩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资管”或“计划管理人”)设立“合肥国轩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同时公司委托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列入专项计划中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合肥国轩拟实施“合肥国轩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7)第132号)。
一、专项计划概述
合肥国轩拟将基于签订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安排,在合肥国轩作为供货人履行并遵守了相关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后产生的对买受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国君资管设立的专项计划进行融资。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2.4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国轩”)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额认购者,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缜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1、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由合肥国轩根据与买受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安排,在合肥国轩作为供货人履行并遵守了相关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后产生的对买受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2、交易结构
国君资管担任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购买合肥国轩所拥有的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拟购买的应收账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2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购买金额为准)。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将对专项收款账户/监管账户实施监管。合肥国轩拟担任资产服务机构,在回收款转付日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核算,向计划管理人报告后根据相关约定授权监管银行将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由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费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的情形,则控股股东珠海国轩拟补足相应差额并承担补足义务。
3、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为国轩优先A和国轩优先B,其中国轩优先A的评级为
AAA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国轩优先B的评级为AA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者由控股股东珠海国轩全额认购并持有到期。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中证登深圳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根据预期年化收益率收取预期收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分配完该期应付的相关税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后,分配剩余余额。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优先偿付保证。
三、专项计划各方情况
1、计划管理人
国君资管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31号)获准设立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并于2015年9月2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证》(编号:1027800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其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成立日期:2010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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