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外汇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
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敞口
(含国际贸易、投资、筹融资、基础资产价值)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金额不得超过收支预测金额等基础业务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
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决策机构,在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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