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软控股份资讯
2023-12-13 17: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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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召集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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