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城: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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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18: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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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29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 长城 公告编号:2021-023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存在可能
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目前,公司正在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优化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与资本结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 长城,股票代
码:002071)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2.1 上市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2.4 条 上市公
司出现本规则第 14.2.1 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2.5 条 上市公
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
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目前,公司正在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优化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与资本结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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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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