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法律意见书
獐子岛资讯
2023-10-12 16: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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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13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82 号越秀大厦 2601 室 承办律师:郭晓杰/王倩玉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942479212

槐法意字【2023】629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郭晓杰、王倩玉,出席了 2023年 10月 12日召开的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了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通过《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10:00 在大连市中
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252,304,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35.480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1,37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19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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