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7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ST 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3-2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獐子岛”)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98 号),现就函中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 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亚太所”)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为:公司截止 2021 年 12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11 亿元,资产负债率达 96.31%,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734.39 万元,且因证券虚假陈述涉诉事项,公司被冻结资金 3,815.91 万元。
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2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
母净利润”)为 393.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19.14 万元,截至 2022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07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94.84%。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 年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显示,公司自 2020年起累计收到 776 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12,959 万元,截至目前累计支付和解款和判决赔偿款共计 4,410 万元,案件诉讼时效将于 2023 年6 月 25 日届满。
请你公司:
(1)结合相关案件的执行、赔付等具体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对相关诉讼事项会计处理的具体过程,当中应重点说明针对未决案件、新增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计提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在此基础上说明案件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情况是否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回复:
截止 2022 年年报披露日,公司收到的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
资损失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赔偿/和解 赔偿/和解
项目 件数 起诉金额 /计提金额 /计提金额占
起诉金额比例
收到案件合计 776 12,959.40 4,838.34 37.33%
与原告达成和解案件 365 4,558.55 1,485.65 32.59%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 71 861.71 - 0.00%
法院已判决案件 265 7,141.67 2,955.22 41.38%
其中:收到一审判决已生效 245 3,305.66 1,817.88 54.99%
收到一审判决未生效 1 0.94 0.94 100.00%
收到二审判决已生效 19 3,835.07 1,136.40 29.63%
尚未判决、撤诉或和解案件 75 397.47 397.47 100.00%
上述 776 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截止报告期末收到案件数量 682 起,起诉金
额 12,528.85 万元,报告期末至年报披露日新增案件数量 94 起,起诉金额 430.55
万元,合计起诉金额 12,959.40 万元,预计赔偿和解金额 4,838.34 万元。扣除 2021
年度、2022 年度已支付赔偿和解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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