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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